(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淮南新康医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淮南新康医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丽丽,女,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何珊珊,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新康医院,组织机构代码77907300-X。法定代表人:孙桂明,该院院长。被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2352-0。法定代表人:陈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丽诉被告淮南新康医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丽丽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根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陆 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