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财茂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毕颜德、毕于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财茂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毕颜德,毕于库,毕于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2326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财茂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李官村。组织机构代码:58452522-1法定代表人:宋立志,总经理。被告毕颜德,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毕于库,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毕于岭,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财茂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毕颜德、毕于库、毕于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财茂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财茂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董希林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