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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一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淮北市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明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一初字第00761号原告:淮北市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汪承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刚,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月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支倩倩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敬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