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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桂林请执行被执行人建昌县粮油加工厂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林,建昌县粮油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林。被执行人建昌县粮油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周玉凯。申请人李桂林请执行被执行人建昌县粮油加工厂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建民三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标的总额85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被执行人都找不着,在金融机构查询,没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能力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弓治平审判员  任凤国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