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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罗某某,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理人罗虎(系原告罗某某之子),1988年4月25日出生,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蒋某某,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罗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罗虎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跃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