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屈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谷敏与王大万、汨罗市长江砂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敏,王大万,汨罗市长江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屈民初字第1号原告谷敏,男,汉族。被告王大万,男,汉族。被告汨罗市长江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伟清,公司董事长。在本院审理原告谷敏诉被告王大万、汨罗市长江砂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敏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谷敏负担。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勇新代理审判员 方 明人民陪审员 彭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开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