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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因盗窃,2007年2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2007年9月24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4)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网友在南岸区长生桥镇“红福香锅鱼”餐馆吃饭,期间陈某某饮酒。同日22时许,陈某某等人又到长生桥镇“世纪风”KTV唱歌,因感觉饮酒过多,陈某某在网友的陪同下到附近的“迎宾”旅馆开房,后陈某某发现自己身上有血迹,遂到长生桥镇“渝海城”门口驾驶其牌照为渝AKR4**的小轿车离开并准备报警,车行至南岸区茶园新区丁香路“同景国际城”W组团路段时遇到公安机关巡逻车,陈某某遂下车向民警救助。民警向陈某某了解情况时,发现陈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对其进行了两次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分别为141mg/100ml、150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mg/100ml。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2014年1月7日,陈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另查明,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8日18时至2013年11月9日零时之间,南岸区公安分局长生桥派出所辖区无伤害类(案件)报警记录。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李某、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电话查询记录、前科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查询记录、被盗抢汽车查询记录、陈某某户籍资料,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车辆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某有前科及劣迹,可作为量刑情节。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