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丹阳市伟诚喷漆厂与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丹阳市伟诚喷漆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杏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臧勇平,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丹阳市伟诚喷漆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运河化龙村。投资人:吴红卫,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卢震,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丹阳市伟诚喷漆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