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与陈少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陈少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064室。法定代表人王玉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运颖,该公司人事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少瑜,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冬梅速 录 员 苏 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