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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柳娇诉被告紫金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紫金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被告紫金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紫金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琴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