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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韩道平、王昂、王茂翠、王焕与崔开琴、秦兆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道平、王昂、王茂翠、王焕,崔开琴、秦兆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和解履行完毕)(2014)兖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韩道平、王昂、王茂翠、王焕。被执行人:崔开琴、秦兆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道平、王昂、王茂翠、王焕诉被申请执行人崔开琴、秦兆苓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按期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江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军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