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贾永喜诉与艾合买提?托乎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喜,艾合买提·托乎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2号原告贾永喜。被告艾合买提·托乎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喜诉被告艾合买提·托乎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永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贾永喜负担。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