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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蒋桂发与周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发,周正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蒋桂发。被告周正和。被费忙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桂发与被告周正和、费忙香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桂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正和、费忙香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桂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蒋桂发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万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