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小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明与图尼牙孜v托合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图尼牙孜·托合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小额字第4号原告王明。被告图尼牙孜·托合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诉被告图尼牙孜·托合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图尼牙孜·托合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回对被告图尼牙孜·托合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明负担。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竟翻译阿斯耶姆·米吉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