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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胡青梅与马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梅,马新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胡青梅,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马新峰,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胡青梅诉被告马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青梅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青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其他原因,现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青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司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