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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008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与田业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81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达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业资,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业资的银行存款11601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钱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