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民一初字第01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朱国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朱国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1113-2号原告: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项目区,组织机构代码791891195。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庆,男,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朱国庆因涉嫌职务侵占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已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本案需以该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谢晓宾代理审判员 陆 涛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