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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祁某,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5日以庭外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