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终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刘伟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伟,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伟,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孙茂,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龚琪山,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洪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李洪伟。审 判 长 徐 云审 判 员 孟 乐 群代理审判员 韦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笑(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