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初字第1387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位某,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延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齐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