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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初字第1387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位某,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延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齐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