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江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唐某某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70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邹大亮,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