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杨某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郑某深。原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诉称,原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4日、2013年10月24日、2013年8月27日,分别与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模具制作合同书》三份,支付模具款共计人民币135360元。按照合同约定,模具的所有权属原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现因被告原因,原告的模具在被告那里不能及时为原告所用,导致原告订单受到较大影响,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将模具(价值135360元)返还给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两副模具;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已丢失的模具共计价值54000元;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三、2013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第一份《模具制作合同书》,合同书载明:甲方(委托方)为原告,乙方(承接方)为被告。1、模具型号为xx(124.8*71.8),机器价格合计为36000元;2、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以收到模具定金之日起13-15天内TO试模;3、模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落款处有原被告的公章印鉴及签名。2013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第二份《模具制作合同书》,合同书载明:甲方(委托方)为原告,乙方(承接方)为被告。1、模具型号为x(60*23.7mm),机器价格合计为54000元;2、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以收到模具定金之日起16-19天内TO试模;3、模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落款处有原被告的公章印鉴及签名。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第三份《模具制作合同书》,合同书载明:甲方(委托方)为原告,乙方(承接方)为被告。1、模具型号为Z6(58*107mm),机器价格合计为45360元;2、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图纸处理对接好开始13-15天内TO试模;3、模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落款处有原被告的公章印鉴。四、针对上述第一份价款为36000元的合同,原告于2013年5月9日、2013年10月14日共向被告转账支付36000元。针对第二份价款为54000元的合同,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2013年6月18日共向被告转账支付54000元。针对第三份价款为45360元的合同,原告于2014年4月4日、2014年4月23日共向被告转账支付45360元。五、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2013年11月12日、2014年3月21日分别向原告开具价税合计为36000元、54000元、45360元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原告在庭审中称,截止至2014年4月,上述三份合同项下的模具均已制作完成并投入使用,现被告已停止经营,原告仅于被告处找到了二副模具[模具型号分别为为x(124.8*71.8)与Z6(58*107mm)],并申请法院对此进行了保全。另外一副模具[模具型号为x(60*23.7mm)]已无法找到。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原被告签订的三份《模具制作合同书》均约定:“模具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该项约定表明,原告已通过协议的方式间接占有了合同的标的物,从而取得了模具的所有权。现原告主张原被告已停止了商业合作,并要求被告返还二副模具[模具型号分别为为Z1(124.8*71.8)与x(58*107mm)]及赔偿原告丢失模具[模具型号为x(60*23.7mm)]的损失5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两副模具[模具型号分别为x(124.8*71.8)与Z6(58*107mm)]。二、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丢失模具[模具型号为x(60*23.7mm)]的损失54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0元(原告已预缴)、案件保全费152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6181元,被告承担1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焦 虹人民陪审员 陈妙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6页,共7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