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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伟龙与李成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龙,李成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93号原告:刘伟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龙诉被告李成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伟龙负担。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岩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