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伟龙与李成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龙,李成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93号原告:刘伟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龙诉被告李成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伟龙负担。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岩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