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郑仰民与江树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仰民,江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郑仰民被执行人:江树清本院在执行郑仰民诉江树清,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树清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121970元(债务利息申请人郑仰民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商初字第19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江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军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