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平与马朝军、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马朝军,刘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591号原告:刘平委托代理人:刘伟,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朝军被告:刘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马朝军、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平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刘平负担。审判员 易超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茂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