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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3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徐应先与张桂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应先,张桂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3727号原告徐应先。委托代理人谭玉婷,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楚霞芬。被告张桂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应先诉被告张桂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应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应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应先撤回对被告张桂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6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310元,由原告徐应先负担。审 判 长  曾伟波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皮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