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高台农资配送中心与张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高台农资配送中心,张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高台农资配送中心负责人张敬善,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杜玉珍,女,系该××会计。(全权代理)被告张炯荣,男,汉族,约50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高台农资配送中心诉被告张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高台农资配送中心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高台农资配送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高台农资配送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862元,本院退还其431元。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