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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天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石堤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109号像素大厦2221号。法定代表人梁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天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曦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