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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宝清县商务局和周金生不履行商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清县商务局,周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商务局,住所地:宝清县人民路43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发,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占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金生,男,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金生不履行宝商执字(2014)第0043号商务行政处罚一案中,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商务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宝商执字(2014)第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审 判 长  李宪文人民陪审员  李德龙人民陪审员  毕继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