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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左民一乌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兆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左民一乌初字第1878号原告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马志强,系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划部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孙兆平,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诉讼代理人孙铭远,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兆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侯正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