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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与闫计忠、王春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闫计忠,王春虎,梁利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1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30号。负责人王亚星。被告闫计忠,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春虎,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梁利容,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诉被告闫计忠、王春虎、梁利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332942.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闫计忠、王春虎、梁利容银行存款合计二百三十三万二千九百四十二元八角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