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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岳敬典与被告周景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敬典,周景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岳敬典,男,生于1943年3月2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鹿邑县城郊乡。委托代理人岳涛,男,汉族,住鹿邑县城郊乡,系岳敬典次子。被告周景山,男,生于1961年11月15日,汉族,住鹿邑县穆店乡。本院在审理岳敬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敬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敬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岳敬典负担。审判长  张永乾审判员  魏 峰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