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岳敬典与被告周景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敬典,周景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岳敬典,男,生于1943年3月2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鹿邑县城郊乡。委托代理人岳涛,男,汉族,住鹿邑县城郊乡,系岳敬典次子。被告周景山,男,生于1961年11月15日,汉族,住鹿邑县穆店乡。本院在审理岳敬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敬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敬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岳敬典负担。审判长 张永乾审判员 魏 峰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