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与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39-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3002532-2。负责人:光国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文英,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与被告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证号为铜国用(2011)第09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该案已审理终结,为履行生效判决,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证号为铜国用(2011)第0996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锦松人民陪审员 张进如人民陪审员 范先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