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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胡晓平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平,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5号原告:胡晓平。被告: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平诉被告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宋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