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胡晓平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平,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5号原告:胡晓平。被告: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平诉被告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宋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