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肖世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肖世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肖世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肖世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李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肖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肖某某、肖世某与宋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芙蓉国际KTV唱歌。次日0时许,宋某因手机遗失在芙蓉国际KTV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在KTV大厅内大肆吵闹。湘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秦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带领干警杨某、甘某、黄某由到芙蓉国际KTV出警。为了防止宋某影响周围群众,公安民警上前劝解。宋某不听,仍然不停的吵闹,并扬言要打砸KTV。为了避免事态恶化,在场公安民警决定将宋某强行带离。被告人肖某某、肖世某及其妻子李某上前阻拦,并致民警秦某、杨某、甘某受伤。经鉴定,民警秦某、杨某、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该院以被告人肖某某、肖世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肖世某妨害公务,致秦某、杨某、甘某三人轻微伤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肖世某亲属已向被害人秦某、杨某、甘某赔礼道歉,三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对两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①2013年11月14日晚他与朋友肖某某、肖世某等人在芙蓉国际KTV包厢唱歌,散场后至一楼发现手机遗失,返回到二楼的KTV找手机,未找到,与KTV的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当天他喝多了酒在吧台大吵大闹,肖某某劝止不住,喊来了肖世某和李某。②巡警赶到现场后,他仍然不停的吵闹并扬言要砸坏KTV,警察要强制将他带离现场,遭到了李某、肖某某、肖世某兄弟的阻拦,大家纠扭在一起,场面很混乱。2、证人戴某某、柳某某夫妇的证言。他们分别是KTV的工作人员。分别证明案发时宋某等人来KTV找手机未找到,宋某在大厅里大吵大闹,并扬言要砸烂KTV,后民警赶到现场。证人戴某某还证明民警在强行将宋某带离醒酒时,宋某的同伴与民警发生冲突。柳某某证明民警着装出警,执法文明,没有动手打人。3、证人秦某、黄某由、杨某、甘某的证言。他们分别是巡警大队的副队长、警员、协警。分别证明案发时接110指令秦某带领黄某由、杨某、甘某赶至芙蓉国际二楼的KTV,见宋某因遗失手机在大吵大闹,多次劝阻不住,宋某疑似饮酒过度,不能克制自己的言行,还扬言要砸坏KTV,在持续四十分钟做工作无效后决定将宋某强制带离,遭到了肖某某、肖世某以及李某的阻拦,他们分别与民警纠扭在一起,导致秦某、杨某、甘某受伤。后在增援干警的协助下才将这伙人带至派出所。4、证人李某的证言。她是肖世某之妻,证明案发时宋某丢了手机在KTV大吵大闹,巡警赶来仍制止不住,决定强制带离宋某时她与丈夫肖世某、哥哥肖某某进行阻拦,与民警冲突纠扭在一起。5、提取现场监控资料的笔录及监控视频资料。6、被害人秦某、杨某、甘某的伤情法医鉴定书。秦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右手指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杨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甘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左手指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7、湘阴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5日对宋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8、秦某的人民警察证证件和湘阴县公安局出具的杨某、甘某系该局巡警大队协警的证明。9、两被告人的供述。两被告人供认因宋某寻找遗失的手机未找到,宋某在KTV大厅吵闹,巡警赶来劝止不住,强制带离宋某时,他们进行阻拦,与民警发生冲突,妨害了民警执行公务。10、两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及户籍证明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肖世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肖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主动向受伤的民警赔礼道歉,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肖世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蒋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