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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妙华与被执行人林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妙华,林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曾妙华,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林进军,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关于曾妙华与林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9号及(201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认:林进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165000元及利息(以未偿还之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从2011年12月24日计至付清之日止)给曾妙华。权利人曾妙华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180号,执行费5469元由被执行人林进军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妙华提供了被执行人林进军名下有房屋,并申请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进军名下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相关职能部门签收本裁定之日起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文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