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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二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翠华与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华,官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915号原告吴翠华,职工。被告官翠红,个体户。原告吴翠华诉被告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红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官翠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翠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3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1,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为据,被告当时口头承诺随时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元,利息要求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官翠红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官翠红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31,000元,被告官翠红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取,被告未还。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刘真理的诉讼,本院已予以准许。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了:1、原告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官翠红于2013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31,000元。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官翠红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的利息部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官翠红应归还原告吴翠华借款计人民币3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吴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红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