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恢裁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根梅与被执行人秦小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梅,秦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陈根梅,女。被执行人秦小红,男。申请执行人陈根梅与被执行人秦小红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09年8月4日作出的(2009)西莲证经字第475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根梅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秦小红账户冻结。经双方对账后:被执行人秦小红尚欠申请人陈根梅32800元。经与申请人陈根梅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47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次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