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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华东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华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9号罪犯郭华东,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项城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2)浙绍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郭华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一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华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华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华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郭华东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华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