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梁俊东与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东,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75号原告梁俊东。被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俊东与被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谭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