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淑君与嫩江县嫩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彭淑君,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6221974********,住嫩江县糖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上诉人彭淑君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2014)嫩民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原告立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故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嫩江县嫩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不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之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鲍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