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陆丰市陂洋镇内洋经济联合社、陆丰市陂洋镇内洋村民委员会与陆丰市陂洋镇茅坪村李权、李应等44名村民,李奕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丰市陂洋镇内洋经济联合社,陆丰市陂洋镇内洋村民委员会,陆丰市陂洋镇茅坪村李权、李应等44名村民,李奕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丰市陂洋镇内洋经济联合社,住址内洋村圩内。负责人:刘少遵,该社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丰市陂洋镇内洋村民委员会,住址内洋村圩内。负责人:刘少遵,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丰市陂洋镇茅坪村李权、李应等44名村民。诉讼代表人:李权,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李应,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奕达,又名李攀、李少攀,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卓泽锐,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丰市陂洋镇内洋经济联合社、陆丰市陂洋镇内洋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南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陆丰市陂洋镇内洋经济联合社、陆丰市陂洋镇内洋村民委员会以避免与村民产生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陆丰市陂洋镇内洋经济联合社、陆丰市陂洋镇内洋村民委员会撤诉行为属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本案中李奕达向本院提出上诉,已在审理之中。因此,上述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丰市陂洋镇内洋经济联合社、陆丰市陂洋镇内洋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上诉人陆丰市陂洋镇内洋经济联合社、陆丰市陂洋镇内洋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6元退补事项以李奕达上诉案裁判为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秀春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代理审判员 黄彬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詹维敏郭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