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3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贺渡红、田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贺渡红,田金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37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紫金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叶朝晖,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德安,系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贺渡红。被告田金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诉被告贺渡红、田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5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0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勇谋人民陪审员 刘新良人民陪审员 马 艳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