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马家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家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656号罪犯马家云,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鱼台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家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马家云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8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2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家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8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家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31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马家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马家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家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又在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一次禁闭处分,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家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