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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4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4275号原告李某甲,女,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乙,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