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4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4275号原告李某甲,女,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乙,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