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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狄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狄某。委托代理人:岳远印,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毕翠玉,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5日原告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狄某负担。审判员  刘现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