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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曾宏涛诉麻城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51号申请人曾宏涛。被申请人麻城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涛,总经理。申请人曾宏涛与被申请人麻城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宏涛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麻城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本案诉讼标的(344.8万元)相应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曾宏涛以其位于麻城市市区将军路、产权证号码为麻政房字第-号的自有房屋一栋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宏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麻城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麻城市金桥大道一号房屋产权证为麻城市房权证南湖字第11000147**号的一层19、20、21、22、23号房屋五间;查封被申请人麻城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麻城市金桥大道一号房屋产权证为麻城市房权证南湖字第11000147**号的一层14、15、16、17、18、19、20、21、22、23号房屋十间;查封被申请人麻城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麻城市金桥大道一号房屋产权证为麻城市房权证南湖字第10000120**号的一层101、102、103、104及二层201、202、203、204号房屋八间。申请人曾宏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刚杰审判员  曾武军审判员  施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毛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