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峰与毛国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毛国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写法律文书专用稿纸拟稿:审核:签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85-1号原告王峰。被告毛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诉被告毛国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毛国辉所有的豫A×××××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毛国辉所有的豫A×××××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二、对担保人王峰所有的豫A×××××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鲁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