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西凤诉上官建法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311号原告赵西凤被告上官建法被告王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西凤与被告上官建法、王兰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西凤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西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西凤负担。审 判 长 诸葛晓鲁人民陪审员 高 永 福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咸 瑞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