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10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明与陶峰、陈燕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陶峰,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0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明,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陶峰,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陈燕,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原告徐明与被告陶峰、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陶峰、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明借款5,626,000元;二、被告陶峰、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明以借款5,62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1,1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均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陶峰、陈燕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徐明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陶峰、陈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陶峰、陈燕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陶峰、陈燕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北景水镜苑7幢1单元401室的房屋一套。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陶峰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浙A9XX**的小型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陶峰、陈燕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票等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目前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